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:趙昕 )今年三季度,湘潭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務熱線共接聽市民來電咨詢1671個,群眾滿意率為94.30%。
企業(yè)以及經(jīng)營者受客觀因素影響,面臨重重困難,導致勞動者對辭職、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補償金等咨詢比較集中,勞動爭議類咨詢的占比達到35%。為此,法律熱線值班律師有針對性開展集體研究,剖析法律風險并進行提示。
“有一類勞務糾紛是完全可以避免的?!?2348值班律師宋軍說,在國家大力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大環(huán)境下,現(xiàn)在進城務工的農民工都按照政策要求通過實名制通道進入施工工地,統(tǒng)一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工資卡,農民工工資通過專戶直接打向農民工工資卡,最大程度上保障了農民工權益。但是,依然有個別務工者是通過包工頭“帶人頭”的形式進入工地務工,一旦發(fā)生拖欠工資或者工傷事故,務工者維權會有障礙。尤其是發(fā)生工傷事故后,工傷待遇、賠償金額都難以保障。
因此,值班律師團隊特別提醒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兄弟,要改變過去由包工頭帶工的方式,按照現(xiàn)行政策提倡的方式合規(guī)合法參與勞動,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全面的保障。
“勞動合同到期后,用人單位不再續(xù)簽,是否有補償金?”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,值班律師發(fā)現(xiàn),這個問題在來電咨詢者中認識不一致,就連一些熱門的普法視頻給出的也是以偏概全的信息。值班律師團隊專門就此進行了集體研究與討論——并不是“只要用人單位不續(xù)簽勞動合同都得支付補償金”。
值班律師認為,一般情況下,勞動合同到期后,用人單位不再續(xù)簽,是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。
但是,特殊情況下,勞動合同到期后,用人單位不再續(xù)簽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。
第一種就是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解除勞動合同之時,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十四條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(guī)定,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(xù)工作滿十年的或者連續(xù)訂立二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凡是遇到以上兩種情形,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。
第二種是勞動合同到期后,按照雙方約定,保持原有勞動待遇或提高原有待遇的前提下,勞動者繼續(xù)與用人單位再次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提出不再續(xù)簽時,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六條第(五)款的規(guī)定“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(xù)訂勞動合同,勞動者不同意續(xù)訂的情形外”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,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。
一審:李林俊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責編:李林俊
來源:湖南法治報